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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衛生署98.05.27函
受文者: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
發文字號:衛署醫字第0980200603號
主旨:有關職能治療師(生)於特殊教育學校體系、早期療育、安養或身障福利機構等非醫療機構領域工作者,是否須依職能治療師法規定辦理執業登記乙案
根據函文內容,轄內相關職能治療師(生)應加入所在地所屬職能治療師公會,並向該管衛生局登記執業,以合法執行職能治療業務。
 
詳細內容,請詳閱公文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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